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桂光:
本院受理张啟文诉被告王宽权、肇庆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桂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宽权、肇庆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啟文支付货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为200.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宽权、肇庆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叶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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