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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2431号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3-2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8698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四会市厚义申云通仓储有限公司、杨罡刚、张晓敏、徐勇坚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四会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会市厚义申云通仓储有限公司、杨罡刚、张晓敏、徐勇坚、陈玉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四会市厚义申云通仓储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917.88元、罚息8426.25元、复息22.10元,合共359366.23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22年4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446200111210114)四泰银(流借)字第(00175512578)]]的约定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广东四会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四会市厚义申云通仓储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812.50元、罚息4875元、复息26.40元,合共155713.90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22年4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446200111210118)四泰银(流借)字第(00175510368)号]的约定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广东四会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杨罡刚、张晓敏、徐勇坚、陈玉竹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80元、财产保全费3095.40元,合共1204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厚义申云通仓储有限公司杨罡刚、张晓敏、徐勇坚、陈玉竹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58-3615194

 

○二三年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