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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2435号判决公告程荣付、黄丽花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3-2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8076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程荣付、黄丽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程荣付、黄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程荣付、黄丽花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07200-011-2012000184);二、被告程荣付、黄丽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63834.72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计至2022年4月13日合计为9330.0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三、被告程荣付、黄丽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对被告程荣付、黄丽花提供的借款抵押物[位于东城街道东成路三十三座28号(九楼)的房屋,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四他字第0100009945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的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42.84元由被告程荣付、黄丽花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58-3615194、3615172

 

○二三年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