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龙桂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诉你、黄富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284民初5859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起诉要点,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拖欠的管理费20570元、电费及设备维护费1155.59元、水费280元及逾期滞纳金1207.7元(该滞纳金从2022年2月6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分段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2日滞纳金为1207.7元,详见《滞纳金通知单》,往后滞纳金按上述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合计为23213.29元;二、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黄富行、龙桂英退还物业保证金5714元(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整)及水电费保证金2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夏睿娜担任审判员、梁嘉仪担任书记员,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