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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1284民初798号
冯旺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彦与被告冯旺伟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798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决原告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冯韵嘉、儿子冯韵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每月直到孩子十八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10:30在本院大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