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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5634号之二欧阳剑超判决

发布日期: 2023-03-3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6168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欧阳剑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无法向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5634二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欧阳剑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广东国兴农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4元,由被告欧阳剑超负担。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8-3615164、3615160

                              二〇二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