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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植美迏、植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植美迏、植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植美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信用卡分期本金103912.69元、利息984.68元、违约金(含滞纳金)681.53元及手续费1666.65元,合共107245.55元[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暂计至2022年11月16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二、被告植美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被告植美迏提供的车牌号为粤H6S109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SGKE54H3MW024968)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3.77元、财产保全费1065.94元,合共3549.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植美迏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给原告。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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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