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秀芳(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千宫镇均荣村委四座村200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潘连妹、潘国聪、张桂娣、潘金意、李新容、陈群仙、黄瑞珍、卢金凤、丁灶辉、曾杨娇、陈桂容、陈秋好、曾群英、陈玉、曾三妹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松果森林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述15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钟洁青、李秀芳为(2022)粤1284执317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现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钟洁青为(2022)粤1284执31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9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肇庆市松果森林农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李秀芳为(2022)粤1284执317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肇庆市松果森林农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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