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永邦、杨国立: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明与被告梁永邦、梁珊、杨国立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确认被告梁永邦对被告梁永邦和杨国催名下位于四会市东城区四会大道中八座53号(二楼)房屋[证号:四国用(2006)第003790号、C0619375、C4615500]占有50%的份额。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永邦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58-3615258
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