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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1139-5号

发布日期: 2023-03-3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7735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高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诉被告高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1139-5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高梨签订的440707211-2012-20171899408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9823.47元,利息2613.12元,本机罚息13.08元,利息复利12.31元,结清金额为272461.98元(暂计至202212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2205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款抵押物【四会市大沙镇广海东路328号金沙假日广场81604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284666.9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52510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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