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智鹏(住广东省四会市迳口镇迳口村委会恩岭二村33号):
本院受理原告邹世华诉被告刘智鹏和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284民初1503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智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世华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购车款140968元;二、确认原告所购汽车(车架号为:JF1ZN1ZB3F902007,发动机号:FA20J945350)所有权属于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智鹏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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