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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陈长: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谢陈长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谢陈长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卡号为6253360109752443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557.20元、利息148.16元、违约金(含滞纳金)88.88元,合计1794.24元[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暂计至2022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含滞纳金)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二、被告谢陈长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卡号为6259960209460195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793.32元、利息595.56元、违约金(含滞纳金)318.47元,合计6707.35元[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暂计至2022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含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三、被告谢陈长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卡号为6259960279600233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0982.63元、利息2661.60元、违约金(含滞纳金)1763.61元及手续费276.63元,合计35684.47元[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及手续费暂计至2022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含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四、被告谢陈长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财产保全费472元,合共14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陈长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给原告。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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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