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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蔡火龙(住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东埕村一区125号):
本院受理原告唐安琪诉被告蔡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50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唐安琪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安琪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民事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120、3615142。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