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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燕霞、四会市麦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秀娟与被告四会市麦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燕霞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1.被告四会市麦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2015一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被告郭燕霞与被告四会市麦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00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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