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3230号
杭州盟好贸易有限公司、郑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好顺欧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盟好贸易有限公司、郑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盟好贸易有限公司、郑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118457.6元及利息(以118457.6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给原告广东好顺欧迪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2元,合共26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1元、被告负担2505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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