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树海(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安路213号百仕达花园8号楼2座19C):
原告叶志平诉被告朱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284民初3389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树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志平清还货款1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货款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朱树海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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