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赖华超(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虎山村六区184号):
原告潘志贤诉被告曾云波、赖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284民初3533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云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潘志贤返还货款39315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9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91元,由被告曾云波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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