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7号1号科技研发办公楼第二层208号房,):
原告广东明德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广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284民初4968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明德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827元及违约金(以14282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10000元;
三、被告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
四、被告广西广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96.02元,合共2998.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广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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