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云波(住广东省罗定市金鸡镇石龙村委乌獭塘170号):
本院受理原告潘志贤诉被告曾云波、赖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284民初3533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货款39315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日为16241.2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2月2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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