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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84民初1666号

发布日期: 2021-09-1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8910

廖志豪: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伟明与被告廖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廖志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伟明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注:本公告已张贴在本院公告栏及被告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