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啟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山支行与被告李啟荣(曾用名李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啟荣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22年10月12日为人民币5816.16元,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08‰自2022年10月1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啟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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