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翁伟锋(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培崀村委会洪尾村7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翁伟锋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行审7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2项处罚事项(限期被执行人李焯耀、翁伟锋7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16.5平方米农用地上建设的钢结构房屋,并恢复土地原状);由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李焯耀、翁伟锋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赵书记员,电话:0758-361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