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冼伟杰诉被告李志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解除原告冼伟杰与被告李志坚于2022年3月23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被告李志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退位于东城街道建设路十二座7号、16号、17号之卡二(背后)的商铺并返还给原告冼伟杰;二、被告李志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冼伟杰支付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的租金9000元;三、被告李志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冼伟杰支付商铺占用费,从2023年4月28日起按15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至腾退返还商铺之日止。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 0758-3615134、3615115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