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桂欢:
本院受理原告曾桂河诉被告潘桂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潘桂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桂河归还借款182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3月8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 0758-3615134、3615115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