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冯旺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彦诉被告冯旺伟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不准原告杨彦与被告冯旺伟离婚;二、驳回原告杨彦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彦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