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3150号
秦胜和:
本院受理原告倪德坚与被告秦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秦胜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倪德坚偿还借款1860元。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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