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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陈静平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3-0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5974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静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诉被告陈静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静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9月28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9481.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481.73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物业管理费之日止)给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二、被告陈静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元给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静平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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