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夏江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旧村南片下区79-1号302):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坤成诉被告夏江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夏江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坤成支付工资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按LPR一年期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夏江柱承担原告黄坤成因本案支出律师费3500元,该款在按本判决第一项偿还原告工资本息时一并付还原告。本案受理费491.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夏江柱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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