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瑞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彩强与被告梁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梁瑞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彩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3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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