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世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刘世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1766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请求:一、1.判令解除原告二与被告签订的 440708401-2012-202117088845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3557.99 元,利息 7100.38元,本金罚息11.07元,利息复利57.01元,结清金额为470726! 45元(暂计至2023年2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8648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46号润立华庭2栋2003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4839374.4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