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植中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维平与被告植中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植中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维平支付货款18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5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