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城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斌与被告刘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伟斌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