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廖海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志良诉被告廖海金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廖海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志良支付运输费197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5.7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