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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山扬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杨作海、梁山智盛商贸有限公司、张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扬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杨作海、梁山智盛商贸有限公司、张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1613号,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及被告四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250200元,被告二对其中的2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被告三及被告四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从2020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6日为41180.84元);3、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从2021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6日为19892.71元);4、判令被告三、四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次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暂合计为326273.5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3年7月28日10时30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大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四会市大沙人民法庭: 0758-3615175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