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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春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绿茵科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1033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补充提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楼宇交收书。起诉要点,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4896.21元,并自2020年4月11日起以应交未交的物业费为基数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滞纳金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为7445.8元。以上合计12342.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夏睿娜担任审判员、梁嘉仪担任书记员,本案定于2023年7月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