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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众创益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 一、被告黄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众创益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367.10元及利息(以79367.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众创益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肇庆众创益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