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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钟健荣、李华成、宋水冰: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中与被告钟健荣、李华成、宋水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健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永中支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511.12元(暂计至2022年2月16日,从2022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40000元为基数计算);二、被告钟健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永中支付律师费、担保费,合共6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