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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侯彬、张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永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彬、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侯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会市永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5110元,被告张明对被告侯彬按判项一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侯彬、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8-3615147、3615150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