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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光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利强与被告杨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光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利强偿支付货款7060元及支付该款利息(利息以706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这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收50%即5.78%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张利强其他诉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光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8-3615147、3615150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