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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国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林国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国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总计94624.24元、利息总计8814.44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总计5359.07元、总手续费总计2882.8元,合共111680.55元【上述利息、费用计至2023年1月3日,之后的利息及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被告林国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国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8-3615147、3615150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