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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本灵: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李本灵、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6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银行下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李本灵于2022年5月2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08401-2012-20224082538);二、被告李本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66928.04元、利息4394.56元、本金罚息7.27元、利息复利25.62元[暂计至2023年3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本灵应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419元;四、被告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本灵上述第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本灵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02元、财产保全费2454元,合共95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本灵、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