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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谌冬芝美容保健服务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北开发区29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何剑锋、佛山市南海区谌冬芝美容保健服务店、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3164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666.66元。
二、被告何剑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8291.34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剑锋负担723.95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周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电话: 0758-361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