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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海光(住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江谷居委会粮所宿舍新圩41号):
本院受理原告丁成飞诉被告李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3181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成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50元,由原告丁成飞负担。原告已预交525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丁成飞262.50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周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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