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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国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诉被告邓国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2817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要求被告邓国基向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支付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74-76号“大旺海印又一城·星寓”栋1108房的管理费6080.9元以及违约金6666.70元(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余下违约金以6080.9元为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邓国基赔偿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律师费2500元,合计应向原告广州海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大旺分公司支付15247.60元;3.由被告邓国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58-3615225、3615172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