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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成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2028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提交的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起诉要点,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被告黄成龙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判令被告黄成龙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借款本息300112.86元,其中本金290992.13元,利息9120.73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27日,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下同】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另计)。三、判决原告对被告黄成龙提供的作为借款抵押物位于四会市大沙镇誉城大道金凯盛·誉城誉海湾3栋二座32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四会市不动产权第0007080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夏睿娜担任审判员、梁嘉仪担任书记员,本案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