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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宋陆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2069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提交的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起诉要点,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所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为:440708401-2012-20184340538),被告须立即清偿尚欠原告贷款本金488916.42元及利息11151.45元、罚息77.06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3年3月14日,以后的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合共:500144.93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需支出的律师费16600元;以上两项共计516744.93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宋陆顺名下的四会市东城街道上元大道发现美院北区27栋1001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夏睿娜担任审判员、梁嘉仪担任书记员,本案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