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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奕垚: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月美与被告邓奕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奕垚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谢月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90元,合共690元,由被告邓奕垚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