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建资: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四会紫金尚都物业部与被告陈建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粤1284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7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判决书第6页“二、驳回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四会紫金尚都物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二、被告陈建资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元给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四会紫金尚都物业部;三、驳回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四会紫金尚都物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