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汉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超诉被告孙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汉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超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共4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汉青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