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蔡昌龙、赖广洪、程锦仪、董伟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贞山街道柑榄村长圳坑三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四会市贞山长发花岗岩石场(普通合伙)、陆玉文、蔡昌龙、赖广洪、程锦仪、四会市贞山长圳石场有限公司、董伟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四会市贞山街道柑榄村长圳坑三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564元、公告费780元,由原告四会市贞山街道柑榄村长圳坑三经济合作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